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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商标注册介绍申请续展注册商标的步骤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08:47:43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玉溪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并交纳规定费用,即可以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于2017年4月1日起,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调整为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

当苹果、微软和谷歌等互联网巨头在为商标注册拼得你死我活时,国内互联网大佬们的心中也在打着小鼓虽然这股战火还没有烧到中国,但大佬们都清楚,这是迟早的事。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腾讯公司主要创办人、首席行政官陈一丹就表示,未来10年专利大战将在国内外频繁发生,而且每次大战都可能导致企业的兴衰、行业领军企业的更替,甚至一个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应对国际专利大战,中国互联网企业要提前布局演练起来。专利大战风起云涌:从整个国际市场看,以苹果、微软和谷歌为首的三大科技生态系统之间的专利竞争日趋白热化,专业正成为这些国际巨头开拓中国市场的有效武器;对中国企业来说,迈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难以逾越的壁垒也是专利。

在世界格局的激烈竞争中,如何利用好、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知识产权,如何应对国际间那些经验丰富、底蕴深厚者发起的专利大战,如何让创新成果可持续发展,构建符合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都是关系重大的议题。我们必须对中国互联网走向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有更积极的思考,做好专利准备,提前预判和排除专利障碍。

目前在美国,大量的专利交易使得专利运营正在从单纯的法律性质的诉讼,转向资本牵引性质的商业运营模式,这有利于构建基于技术创新的产业秩序和整体技术创新。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专利立法比较完备,但专利运营不够活跃。

对此,引导公众树立消费专利、支付对价的观念;进行专利运营制度创新,希望政府出台政策鼓励资本进入专利运营市场;鼓励企业和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运营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专利运营方法的创新,比如以专利为纽带建立产业园区等。

“注册在先”准则的内容是,一样或近似的商标由不同人提交请求,商标局将依法授权给最先提交注册请求的人。因此,越早请求商标注册,对商标的维护就越有利。通常应在各个国家、区域获得当地的商标注册。而且要尽能够早地向多个国家、区域请求注册商标。 

“运用在先”准则的内容是,一样或近似的商标由不同人提交请求,商标局将依法授权给最先运用该商标的请求人。因此,越早运用该商标,对商标的成功注册就越有利。 

根据啥条件进行商标注册,由每个国家自个的法令作出规则。例如美国规则商标注册是根据“运用在先”的准则,而中国则是根据“注册在先”的准则,这都是由本国法令决议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

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在互联网品牌推广中,较为常见的品牌推广的违法形态如下: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举例如下:

甲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拥有“A”商标的专用权,且对外做任何商标授权使用。甲公司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A”,搜索结果中显示“A”商标下的产品相关的网页标题,但点击该网页却进入了乙公司的官方网站或乙公司的产品宣传网页。而且乙公司网页所宣传的产品与甲公司“A”商标产品存在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则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如果“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无论乙公司涉案网页所展示的产品是否与甲公司“A”商标下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注意其间涉及甲公司名称权被乙公司在上述推广中滥用的,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关于此规定中的企业名称有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全称,第二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经营者使用的是他人企业全称,其侵权认定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企业字号仅仅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对该名称的使用并不能直接构成对他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 就上述侵权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甲公司能够举证甲公司的名称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则可以主张乙公司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反则无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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