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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保证商标100%注册成功是忽悠人?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1 08:23:31

对此,我们玉溪商标注册将分析商标注册导致不能百分之百注册成功的因素。

1、商标注册查询中的盲查期何为盲查期,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在确定商标后,需经过专业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在先查询,来看在所属行业有无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那么盲查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盲查期是指,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到国家商标局计算机处录入网络查询系统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商标局需要做一些前期的编号、归档、录入等一系列的工作,如我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我司商标,申请日期是2017年7月4日,申请后大约在34个月申请的商标我司才能在相关商标网上查询得到,那么在这34个月期间就是所谓的盲查期,既然有盲查期存在,商标注册当然就不可能保证100%成功。

2、关于商标注册近似的判断商标注册中难免会遇到近似的商标,那么关于怎样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呢,例如: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我司,我要注册我司丽、新我司能行吗?虽然商标局公布了商标注册审查标准但标准都是针对一些具体典型案例来讲,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那么对这些商标作出的判断是由商标局审查人员来审,可能会因为知识水平不同,对商标法近似判断理解不同等等,造成判断出来的结果不同,造成误判,这也是为什么商标注册后续会有商标复审这一程序,它是误判的救济措施。(即使同一审查员可能在不同的时间段对同一商标都有两种不同的判断结果)

3、商标的异议程序商标的异议程序是指,根据《商标法》第30条,提出的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最终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因此,商标注册说保证商标100%注册成功是忽悠人,为此在这里提醒申请人在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严格把关,多多了解商标注册知识,成功注册企业商标。

在注册外资公司就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但是,跟其他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是不一样的。创业者们之所以在注册外资公司就是因为这座魔都城市的魅力无限,的国内外资源整合以及双创的氛围、人才交流,这些都是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那么初次设立外资公司的创业者就想知道外资公司的股东可以由中国居民担任吗?今天注册公司小编就化身解答问题小能手为大家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快来看看吧!  

1.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2、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3、外资注册公司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所以根据以上三点的叙述,可以得知,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居民不能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和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公司。

在已经注册的商标中,有很多不同注册人持有商标的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但是这些商标却又可以同时成功注册。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但是它们并没有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那什么是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呢? 

在《商标法》的第三十条与三十一条里,有着“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及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的语句。这两条语句的其实就是对“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的解释,简单的来说就是“两商标构成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在判定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时,需要考虑两个要件——1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2两商标标识是否为相同或近似标识。

如何判断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区别将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分成了45个大类,并把这45类商品和服务编入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从《区分表》中选取商品,所以一般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都可以在《区分表》中找到。《区分表》对这些商品是否属于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依据《区分表》就可以判断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如何判断两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 

对于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主要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来判断,在《商标审查标准》中对于两商标标志近似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3点: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两商标共存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一般情况下通过上述3点便可判断两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 

因此,如果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且两商标标志属于近似标志,则两商标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否则则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已经递交了注册申请,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不到,为什么?这可能存在多种情形。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需要进行补正的;或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但商标局并未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需要查询商标局是否收到该申请文件,建议申请人来函查询,来函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申报类别、商标、递交日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编号等详细信息。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我已经交费了,怎么办?缴纳规费是商标受理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尚未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通过网上申请系统已经在线支付规费的,款项将退至原支付卡或账户。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并将费用交给代理机构的,请与代理机构联系。如果申请人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并现场交费的,申请人可凭《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缴费凭据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局办理退费。

什么是尼斯分类?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如何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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