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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专利注册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8 08:53:43

商标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与商标的经营使用有重要的关系,商标的经营使用阶段往往决定了商标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但是也有个例,商标若被别人恶意抢注和使用,将对商标造成不良的影响。关于商标,很多企业对其理解并不够深入,尤其是玉溪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异议……小编现在就与您谈谈什么是商标异议?希望对您成功办理商标注册及对商标经营使用有一定的帮助。

一、商标异议的含义商标议异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标异议的特点

(一)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但不是每个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二)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是针对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若反对经过审查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要明确表达被异议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三)有严格的时限。异议期限实际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满无异议的,公示内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别注意时限问题。

1、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补充异议证据的时限:提出补充证据声明的在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3、异议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

4、异议答辩: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

5、变更代理人申请,合并异议审理申请,请求加快审理申请:在异议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异议复审: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四)商标异议与其他要求注册申请的最大不同,是在异议程序中有要求注册和反对注册的双方当事人,在一个异议案中有可能是有一个异议人(即两个当事人),也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异议人(即多个当事人)。

(五)目前商标法及商标条例没有明确商标异议实质性条款。

鉴于以上特点,商标局在异议申请收文方式上掌握的比较宽松,比如企业或者个人除了通过代理组织递交和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递交外,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异议、邮寄异议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异议申请书也没有必须使用规范书式的要求。但是,商标局在异议时限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方面都掌握的很严格。比如异议期和异议申请寄出日、提出异议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因为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界限办理,对方当事人才公平。另外,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异议人必须依照某条款提出异议,代理人在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时,空间比较大,可以全面按商标法的规定阐述意见。

三、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作用

(一)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对商标局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保护在商标审查中难以判断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此外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审查虽然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属于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容易或者已经造成误认。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给消费者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混淆。《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由于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经注册和使用必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受商标审查员专业背景、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所限,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社会公众反对此类商标注册提供了机会,由商标局作出裁定撤销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

(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利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

通过商标公告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提高行政的公信力。通过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品牌是一种最受欢迎的广告和营销领域的术语。但是,什么是品牌,怎样创立并维护你的品牌?对一个发展中的公司来说,这真的非常重要吗?答案是肯定的,品牌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对发展中的公司而言。在由技术驱动经济的今天,所有进入市场的企业都必须参与商业竞争。因此商品及服务提供者的品牌及其其品牌战略应被视为是其在公众形象及声誉上所做的投资。

此外,品牌信息和品牌战略之间的联系和连贯性,对服务提供者的成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不可低估或忽略。一个完整的品牌战略涉及一系列的注意事项,并要求管理和行政人员、营销部门、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创立品牌的首要步骤和核心步骤就是为你的商品或服务选择商标。商标就是能够识别并代表你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短语及标志,这是整体品牌和营销策略的第一步。

商标的选择应该遵从企业愿景、使命及价值的指引,同时也要考虑到商标的可保护性。一个强大的商标可以提高商家的声誉,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没有具有显著特征及高辨识度的商标,即使是再广泛的市场计划都很难让相关公众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家在选择商标时,一定要确保选择的商标能够为自己的整体品牌和营销策略提供坚实的基础。

商标申请看似简单,但涉及很多专业知识。一旦出错,就可能导致拒绝和其他更大的损失。所以委托其他公司。这就是原因。仅供参考。目前,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直接到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第二,代理。建议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首先,国家对商标事务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和专门的法律程序。处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律程序非常复杂,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连续性强,需要非常熟悉各种法律程序和环节。其次,商标代理业务相当一部分属于违法的法律业务。

它需要专门的知识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和区分相应的情况,彻底掌握商标评审规则,灵活运用规则和技巧,依法规避法律风险,力所能及,成功率低。通过优质的专业商标代理人,我们可以将代理人丰富的专业商标综合知识和工作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中的每一项商标权要求中,事半功倍。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才能迅速掌握商标的法律知识。商标代理人所具备的商标法专业知识,需要通过对一系列商标法律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来积累。他们是普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由于商标权不是依法自然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申请确认的,作者的商标知识是无法比较的。

商标局审查员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确认过程中,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法律依据,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作出批准、驳回、更正、撤销、驳回等决定。由于不同考官在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上的个体差异,审计工作必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对商标的法律知识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透彻的了解,就不可能发现其中的错误,更谈不上对其权利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商标代理人,才能充分分析和判断主管机关在代理过程中的每一项法律决定,看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

此外,面对商标侵权诉讼、同类商标分析判断、恶意抢注、商标使用不正当竞争、许可转让过程中的技能或纠纷处理等问题,由于对商标知识产权具有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普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不具备解决的能力,非常需要有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或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来解决或提供代理服务。在经验方面。由于长期接触商标事务、各类失败和成功案例,商标代理人在处理商标确认事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能和实践经验。这些技能和经验被无数前辈用和教训交流过。

其中有些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处理商标确认事务有很大的帮助。一个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要在玉溪商标注册和申请中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且还要做更多的工作。为了节约成本,虽然委托代理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但这实际上是最经济的方式。申请人将去参加一次特别旅行。差旅费和住宿费至少是一项基本费用。由于申请人没有商标专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在注册的各个方面花费“不公平的钱”。

很多本地特产注册商标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但是,《商标法》第十条还同时规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玉溪商标注册。专业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复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变更,续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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