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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企业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玉溪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8 08:56:06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玉溪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我局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案件,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或被无效商标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四、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就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进行立项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

五、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冲突,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六、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关于您们针对历史原因导致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建议,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在转让商标前我们需要确切的了解商标的重要性,商标就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玉溪商标注册可以让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通过的商标是想有专用权,并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注册一个商标和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费金钱的。保护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自己的品牌和财产。每个著名品牌的成立,商标都会让其品牌下的商品升值。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商标经过注册后,商标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很重要的处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的所有专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有所不同,注册商标转让后是主体变更,代表原注册人不再是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不变,仍是原注册人。

商标转让时,商标注册人作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注册商标转让要注意的是,需按照法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再经过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发布公告,此时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未遵行法定程序走的,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在期限内改正或者撤销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转让既可以促进了企业品牌创建,又能帮助企业激活资产。

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例如想要注册服饰类商标则需要在第25类中进行近似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严重”问题,相信大家之前应该并没有注意过这个问题吧。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如第30大类中的3002“茶饮料”,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均与第32大类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故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类似商品。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别进行商标查询。不过,鉴于这种跨类别近似的情况太特殊,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干的两种类别往往却有可能造成近似,小编还是建议申请人去咨询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尽量避免因跨类别近似而造成玉溪商标注册失败。

除此之外,驰名商标的存在也给商标查询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商标法》规定,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枚商标即使只在某一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也不可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逐年剧增,给玉溪商标注册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风险。为了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在注册前进行近似查询和判断是非常必要的。标准知识产权代表您完成所有流程。所谓商标近似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商标注册机构查询商标注册的程序;以便知道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成功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虽然这是一个可选的过程,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标准知识产权可以帮助您完成这一步,让您注册无忧。因为申请商标的次查询可以有效地提高申请注册成功的概率,减少盲目性。商标一旦被驳回,势必给申请人造成时间和成本的双重损失。商标的次查询可以大大减少盲目费用的支出,争取更为有效的时间顺利注册。很多企业除了购买商标别无选择,市场上商标的价格也不便宜,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我们真的不能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吗?今天将与大家分享一个提高商标注册率的独特方法。

提高商标注册率的途径之一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只要我们密切关注,不难发现,造成商标注册失败的最常见原因是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我们需要仔细检查类似商标的情况。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指定的网站“中国商标网”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商标近似。

通过询问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商标注册风险造成时间的双重损失。商标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一个好的商标名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可以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高端和大气级别的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企业使用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国名、红十字等标志,或者将商品的通用名和无意义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经商标局审查不合格,最终导致企业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不仅要考虑名称悦耳、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从而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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